1.2023年1月3日24时起浙江省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

2.油价调整最新消息油价今或上调

3.2023汽油调价时间表最新

4.2023年柴油政策

2023年油价表_2023年油价表一览表山东

2023清远油价调整窗口时间表一览

根据国家节日安排,以及国内成品油零售价调价规则,2023年我国成品油共迎25轮调价窗口期,首次调整时间为1月3日24时,后期调整为10个工作日一调。

国内油价调整规则:成品油调整周期为1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是十个工作日之后油价调整窗口开启一次,而工作日不包含周六日和法定日。

2023年清远油价调价窗口日期表月份调整时间汽油柴油具体价格一月1月03日24时上调250元/吨上调240元/吨点此查看1月17日24时二月2月03日24时2月17日24时三月3月03日24时3月17日24时3月31日24时四月4月17日24时4月28日24时五月5月16日24时5月30日24时六月6月13日24时6月28日24时七月7月12日24时7月26日24时八月8月09日24时8月23日24日九月9月06日24时9月20日24时十月10月10日24时10月24日24时十一月11月07日24时11月21日24时十二月12月05日24时12月19日24时

2023年1月3日24时起浙江省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

2023年我国成品油共迎25轮调价窗口期。本年首次调整时间为1月3日24时,后期调整为10个工作日一调。

国内油价调整规则:成品油调整周期为1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是十个工作日之后油价调整窗口开启一次,而工作日不包含周六日和法定日。

中国自1998年起,原油的作价机制开始与国际市场接轨,中国目前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以3种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准,当国际市场布伦特(Brent)、迪拜(Dubai)、辛塔(Cinta)3种原油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以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成品油价格加上国内外运费、炼油厂加工成本和利润、销售环节的流通费用等确定成品油销售价格。

国际油市常见机构和简称汇总:

1、OPEC:成立于1960年的石油输出国组织,现有12个成员国,石油储量占世界石油总储量的77%,是对国际油价影响最大的国际组织。

2、IEA:全名叫做国际能源署,是协调和指导国际能源工作的国际组织,成立于14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3、EIA:美国能源信息署,是美国能源部下属的一个统计机构,其目的是向原油投资者提供准确独立的判断、预测和分析。

4、API:美国石油学会,是一家提供美国石油消耗及库存水平重要的每周数据的美国石油业机构,成立于1919年。

5、NYMEX:纽约商品期货,主要交易能源产品,交易方式是期货和期权交易。

油价调整最新消息油价今或上调

本次调价时间:2022年01月03日24时

下次调价时间:2023年01月17日24时

本期调价内容:根据国家发改委新闻发布中心2023年1月3日公布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浙江省自2023年1月3日24时起,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50元和24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也相应调整。

本期油价价格:

浙江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品种

型号

零售价

批发价

元/吨

元/升

元/吨

汽油

89号

15

7.19

9415

汽油

92号

10298

7.75

9998

汽油

95号

10881

8.25

10581

柴油

0号

8680

7.43

8380

柴油

-10号

9201

7.88

8901

注:

1.以上价格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3日24时起;

2.表中汽油和柴油价格为符合第六阶段强制性国家标准VIA车用汽油和VI车用柴油价格;

3.汽、柴油第六阶段标准品分别为89号汽油和0号车用柴油;

4.98号汽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2023汽油调价时间表最新

现在是5月底,本月已经有两次油价调整,其中5月16日晚油价刚刚调整一次,油价暴涨0.22 -0.27元/升。下周一晚上将迎来5月份的又一次油价调整,油价很有可能再次上涨。我们来看看2023年油价调整的时间表。我们觉得很有帮助,互相转告。

1.每月油价调整时间:1月17日24: 00,1月29日24: 00。

2月油价调整时间:2月17日24: 00。

3月油价调整时间:3月3日24: 00、3月17日24: 00、3月31日24: 00。

4月油价调整时间:4月15日24: 00,4月28日24: 00。

5月油价调整时间:5月16日24: 00、5月30日24: 00。

6月油价调整时间:6月14日24: 00、6月28日24: 00。

7月油价调整时间:7月12日24: 00,7月26日24: 00。

8月油价调整时间:8月9日24: 00,8月23日24: 00。

9月油价调整时间:9月6日24: 00,9月21日24: 00。

10月油价调整时间:10月10日24: 00,10月24日24: 00。

11月油价调整时间:11月7日24: 00,11月21日24: 00。

12月油价调整时间:12月5日24: 00、12月19日24: 00。

下一次油价调整将于5月30日晚进行。目前预计上调341元/吨(0.26元/升-0.31元/升)。希望最后能增加一点。今年前九次油价调整,具体数据请看下表。

1月17日24时汽油上调345元/吨,柴油上调340元/吨。

1月29日24时,汽油310元/吨,柴油300元/吨上调。

2月17日24: 00上调汽油210元/吨、柴油200元/吨。

3月3日24时上调汽油260元/吨、柴油250元/吨。

3月17日24: 00,汽油750元/吨,柴油720元/吨上调。

3月31日24时,汽油110元/吨,柴油110元/吨上调。

4月15日24时,汽油价格下调545元/吨,柴油价格下调530元/吨。

4月28日24时汽油上调205元/吨,柴油上调200元/吨。

5月16日24时汽油上调285元/吨,柴油上调270元/吨。

相关问答:下一次油价调整时间 2023年首次成品油调价时间窗口在1月17日24时开启。2023年国际油价是否出现大涨,主要看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OPEC+是否会在2023年增产,如果出现增产的局面,国际油价就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大跌,否则国际油价突破100美元/桶也是有可能的。目前能够在短期内快速增加原油产量的国家只有沙特、阿联酋等国。二、去年国际油价的大涨,主要与美元的贬值有关。因为美元与国际大宗商品挂钩,美元大涨,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就会大跌。所以,如果2023年美联储宣布加息,那么美元指数大概率会上涨,届时,国际油价出现下跌的可能性就会很大。目前,美国国内的通胀情况十分严重,今年美联储加息的可能性在加大。三、2023年初全球疫情仍在反反复复,很多国家的新增感染人数都创下了新高,未来全球经济复苏前景不容乐观。如果今年初全球疫情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全球经济能够恢复增长,那2023年国际油价还有望继续走高。但是,如果全球疫情持续恶化,各国经济增长放缓,国际油价恐怕也很难有上涨的空间。导致2023年初国际油价出现大涨的原因是,从去年开始到现在,OPEC各个成员国对石油增产问题并没有达成共识,毕竟前几年国际油价持续低迷,OPEC成员国损失惨重,现在好不容易国际油价上涨了,都不愿意通过增产来降低油价。对于很多有车族来说,2021年是非常难忘的一年,因为开车的成本大幅上升了。去年我国的油价实现了“15涨6跌4搁浅”。全年汽油共上涨1485元/吨,柴油上涨1430元/吨,折算下来汽油上调了1.17元/升,如果以一个50升容量的油箱来计算,2021年底加油跟之前同期相比,每次要多花五六十元。这对于经常开车的车主来说,每月的支出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2023年柴油政策

2023年油价第一调会在1月3日(周二),也是今年的第一个工作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能源局《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23年1月1日起全国将全面供应国VIB(国六B)标准车用汽油。

据悉,国VIB汽油,是国VIA汽油基础上,对汽油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次油品升级为国VIB,主要体现是汽油烯烃含量限值进一步加严,由国VIA的不大于18%(体积分数)降到不大于15%。

汽油:

汽油的英文名为Gasoline(美)/Petrol(英),外观为透明液体,可燃,馏程为30℃至220℃,主要成分为C5~C12脂肪烃和环烷烃类,以及一定量芳香烃,汽油具有较高的辛烷值(抗爆震燃烧性能),并按辛烷值的高低分为90号、93号、95号、号等牌号。

汽油通过石油炼制得到的直馏汽油组分、催化裂化汽油组分、催化重整汽油组分等不同汽油组分经精制后与高辛烷值组分经调和制得,主要用作汽车点燃式内燃机的燃料。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自2023年1月17日24时起,国内汽、柴油价格(标准品,下同)每吨分别降低205元和195元。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2022年10月13日,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发布公告(2022年第8号),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从2023年1月1日起,柴油将不再按照其闪点是否小于60度来划分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而是统一将所有柴油一律纳入危险化学品范畴来进行管理。

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柴油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准行业标准的安全条件。

企业经营柴油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履行“三同时”手续,并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公司及其他原油加工企业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15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