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地区油价上调 #92号汽油每升涨0.18元

2.今日92油价多少钱一升?

3.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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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改委对吉林省六月份汽油价格进行了微笑调整,与大多数物质一样,汽油也有热胀冷缩的性质,随着气温的升高汽油的密度会(下降 ),受此影响,在每吨汽油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每升汽油价格会( 下降 )

因为热胀冷缩,所以同质量汽油体积增大。而同体积汽油则密度下降。

因为密度下降,所以一升汽油的质量比以前少了,又因为相同质量汽油价格不变,所以密度下降,每升价格也下降了。

吉林地区油价上调 #92号汽油每升涨0.18元

据国家发改委消息,11月5日24时起,每吨汽油下调160元、柴油下调150元。机构测算,折合89号汽油每升下调0.12元、92号汽油每升下调0.13元、95号汽油每升下调0.13元、0号柴油每升下调0.13元。以油箱容量50L的普通私家车计算,这次调价后,车主们加满一箱油将少花6.5元左右。分析师预计,下一轮成品油调价上调的概率较大。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今日92油价多少钱一升?

据国家发改委通知,12月30日24时起,国内汽油价格每吨上调235元,柴油价格每吨上调230元。这是2019年国内油价最后一次调整。折升价后,95号汽油上调0.19元/升,92号汽油上调0.18元/升,0号柴油上调0.20元/升。车主们出行成本将有所增加,一般私家车加满一箱油将多花9元左右。

2019?年以来国际油市运行震荡,来自于供需基本面、金融市场以及突发件的利好利空等因素影响,上半年国际油价整体呈现"先扬后抑再盘整"的走势,受此影响,国内汽柴油零售价调整趋势亦同步表现为一季度连续上调、二季度涨跌互现。下半年国际油市运行震荡,四季度国际油价陆续震荡偏上,在此指引下,国内汽柴油零售价"跌多涨少",市场价格及行情方面亦稳步走坚。中宇资讯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26?轮计价期内,汽柴油零售价已上调?14?次、下调?7?次、4?次搁浅,汽柴油上调累计涨幅?1770、1700?元?/?吨,汽柴油下调累计跌幅?1325、1255?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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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1、今日92油价多少钱一升

1月15日全国92号汽油价格:北京 6.99、天津 6.98、河北 6.98、山西 6.95、内蒙古 6.93、辽宁 6.96、吉林 6.95、黑龙江 6.96、上海 6.95、江苏 6.96、浙江 6.96、安徽 6.95、福建 6.96、江西 6.95山东 6.、河南 6.99、湖北 7、湖南 6.95、广东 7.01、广西 7.05、海南 8.1、重庆 7.06、四川 7.02、贵州 7.12、云南 7.13、西藏 7.88、陕西 6.88、甘肃 6.88、青海 6.94、宁夏 6.9、新疆 6.89。

2、油价下调最新消息

2020年首轮国内成品油调价窗口开启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24时,不够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最新通知,因国际市场油价小幅波动,调价金额每吨不足50元,因此1月14日国内成品油价格不作调整。

根据油价调整规则,下一次调价窗口将在2020年2月1日24时开启,也将是春节后的首次油价调整,以目前国际原油价格的走势来看,下轮成品油调价下调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条 为了节约石油,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建设生态省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8351-2001),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普通汽油按一定比例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在10%(V/V)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调配、销售、使用(含汽车和摩托车使用)普通汽油、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坚持统一和便民的原则。实行封闭运行、全程服务、规范操作、政策鼓励。注重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各级应当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销售和使用工作的落实。

各地都应成立由经贸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掌握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进程,协调和解决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中的相关问题。

经贸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加油站按照标准进行设备改造的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加油站出售的汽油中乙醇成份含量进行检测,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

省发展部门负责全省各地设置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的规划和建设的指导与验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变性燃料乙醇、普通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计量进行管理与监督。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制定调配、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安全规定、事故防范措施,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交通部门负责制定车辆油箱、油路清洗规范和清洗汽车维修企业的审查及清洗质量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清洗纠纷。省交通部门负责在省界公路入口处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不销售普通汽油”的告知标示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和加油站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监督管理,打击销售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

物价部门负责对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汽车清洗和更换件的价格进行核定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罚擅自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

科技、石化主管部门和中石油吉林分公司负责组织地方炼油厂的工艺改造及调配实验工作,保证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并组织科研单位进行车用乙醇柴油的研制。

省财政、物价、国税、地税、公安、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或落实鼓励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政策和措施,依法适当减免相关的税费。

广播、电视以及其他新闻单位应当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宣传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目的、意义,介绍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第六条 经贸工作主管部门在公安消防、环保、质量监督部门和中石油吉林分公司的配合下,制定《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实施细则》,对加油站人员进行技术和操作规程的培训。第七条 省内汽车制造企业应跟踪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汽车零部件的运行信息,研制生产耐醇抗溶的换代零件。第八条 各市州应根据规划建立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统一向辖区内的各加油站提供车用乙醇汽油。第九条 调配中心和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掺杂使、以次充好、低标高售。第十条 所有加油站必须在2003年10月17日全省普遍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之前,改造完毕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设备。

加油站的设备改造应当符合省制定的标准,经贸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环保、质量监督和工商部门加强指导并严格按照标准联合检查验收。第十一条 行驶里程在3万公里以上的汽车,在首次加入车用乙醇汽油之前,应当到汽车维修企业对油箱、油路进行清洗,更换易受乙醇溶涨的塑料、橡胶配件,对点火时间、怠速、可燃混合气混合比进行适应性调整,避免使用中动力不足、熄火、气阻等不良反应。

清洗质量达到省规定的标准后,由负责清洗的汽车维修企业发给交通部门印制的车辆“清洗合格单”。

行驶里程不足3万公里的车辆,由交通部门发给车辆“免清洗单”。第十二条 各城市交通部门应根据本地汽车数量、清洗工作时限以及消防安全的要求,会同公安消防部门推荐一批具有一、二类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从事车辆清洗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