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各地方成品油价格_2009年油价多少钱一升
1.09年汽车费用新规定是什么?
2.09年最大的几件事
3.09年养路税的情况
4.我国发现那个油田之后石油实现自给自足
5.请问09年税法有何新的变动?各种税的税率又有何变动呢?
因为我国中石化主要是石油销售,国际油价下跌,国内石油需求量也在下滑。所以,中石化虽然也可能会亏本,但只要成品油销售价维持住,也不会亏损多少。但是中石油就不一样了,不仅仅是成品油销售,还有一大半业务是石油发掘与开,拥有自己的油田。国际油价都已经跌到了20美元/桶之下,长期以往,恐怕?裤子都赔没了?,哪能是好事呢
中石油很害怕,中石化比较淡定。中石化主要是石油销售,国际油价下跌,国内石油需求量也在下滑。所以,中石化虽然也可能会亏本,但只要成品油销售价维持住,也不会亏损多少。
中石油就不一样了,不仅仅是成品油销售,还有一大半业务是石油发掘与开,拥有自己的油田。国际油价都已经跌到了20美元/桶之下,长期以往,中石油恐怕?裤子都赔没了?,能不害怕吗?
在肺炎疫情之下,全世界的石油需求减少了30%以上。在此背景之下,国际油价跌跌不休,甚至跌破了12美元/桶。更有趣的是,WIT5月份的原因期货价格成为了负数,在4月20日收盘为-37.26美元,这在历史上属于首次!
众所周知,成品油价格在国内不会无休止的下跌,会有一个保护价格,不会让三桶油亏本。也就是说,在国际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桶的时候,国内成品油价格不会下调。国内的石油企业属于垄断性行业,中石油、中石化吃肉,中海油喝点肉汤。既然有保护性价格,为啥还需要害怕。
其实,害怕的是中石油,中石化就非常淡定。中石化是世界500强第二名,每年的营业收入都超20000亿元,净利润都在300亿以上。不过,中石化虽然也有石油开与挖掘业务,但占比并不高。中石化主要都是买进来石油,进行炼油加工,然后出售成品油。
所以,国际油价怎么跌,中石化没啥可担心的,反正国际油价跌破了40美元/桶以后,中石化就不需要再下调成品油价格。即使赔钱,中石化赔的也不会太多。国内的肺炎疫情已经得到控制,成品油需求量也在慢慢回升。
与中石化相比,中石油就没有这么淡定了。中石油不仅仅炼油、卖成品油,还在勘探油田、开原油、出售原油。勘探、开与出售原油的业务,占到了中石油营业收入的50%以上。国际油价跌跌不休,中石油就得赔钱卖原油,你说害怕不害怕?
所以,国际油价下滑对于石油企业来讲,是几家欢喜几家愁!
09年汽车费用新规定是什么?
09年没通知,你问一下运管处或财政局吧
从2010年起燃油补贴将按年据实结算发放
从2010年起燃油补贴将按年据实结算发放时间:2010年2月26日 09:38近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了《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2010年开始,油价无论年内再调整几次,燃油补贴都是按年度发放,从而形成一种机制。每年6月底前,上一年度的补助资金将发放到补助对象。其中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的是临时性补贴。
24日,记者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了解到,启动补贴机制的价位水平是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油价补贴。而且油价补贴随价格浮动而增减。因为与国家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后,今后的油价将是浮动的,与此相对应,油价补贴的标准需随之变动,即油价上涨增加补贴、下跌减少补贴。中央财政负担的油价补贴按年据实结算后拨付。其中,出租汽车补贴,是国家为减轻出租汽车负担而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的临时性补贴。
另外,国家对这三者补贴对象的负担比例也不尽相同。对城市公交企业,中央财政负担全部油价补贴。对农村道路经营者的油价补贴,当汽油出厂价在4400元/吨—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在3870元/吨—5070元/吨时,中央财政负担50%;汽油出厂价高于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高于5070元/吨的部分,中央财政负担100%。对城市出租车经营者的临时补贴,中央财政负担40%。(李想 首席记者张中平)
09年最大的几件事
2009年1月1日实行燃油税
12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这份草案,“燃油税”被消费税正式取代,汽油消费税每升提高到1元,柴油提高到0.8元现行汽柴油价格不变。
焦点1:“燃油税”是“消费税”在生产环节上征收
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依法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建设资金;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
财政部财政经济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教授昨天晚上接受访时表示,这次调整只是调整消费税,不涉及新设税种,所以征管成本不会增加,只是在生产环节上征收。
至于“燃油税”为何变成消费税,中科院财贸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张斌解释说,除了降低征税成本,便于操作的原因外,还有一个关键点是消费税的目的是“节约节能,体现税负公平,现在消费税是替代养路费”。
焦点2 0.2元调高到1元 是怎么算出来的?
规定: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它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汽、柴油等成品油消费税价内征收,单位税额提高后,现行汽、柴油价格水平不提高。
汽油消费单位税额从每升0.2元调高到1元是如何计算的?刘尚希说,这次主要是按照取消的6项收费和已审批的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规模,来计算出调整的幅度。也就是相当于将取消的收费替代到税额之上。
焦点3 二级公路收费站如何逐步取消?
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附加费等6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交通业内人士指出,这可能主要考虑各地取消收费站有压力,转岗人员安排问题以及公路还贷问题都需要考虑。
焦点4明年1月要降价 油价应低于5.5元?
规定: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坚持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
国内汽、柴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和合理利润确定。
根据此次公布的草案,最大悬案是没有宣布油价是否同步下降,只是表示现行油价不会提高,但等到明年 1月1日以后,国内油价是继续保持现状还是下降,国内油价定价机制今后如何运行?消费者以后用车用油是贵还是便宜?
国内油品权威专家、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负责人周大地昨晚暗示国内油价明年1月将可能低于现行价格,油价按照新机制应该下调。而刘尚希也表示,成品油油价应该低于5.5元。
焦点5 为何从量征收?用油越多者缴费越高
背景:方案公示前,有声音认为将取从价征收的方式,即在油价基础上确定一个固定的税率,猜测的税率从20%到100%不等。最终的方案为何确定“从量征收”的模式?
从此次推出的方案内容看,燃油税征收方式用了从量征收。对此,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孙钢表示,燃油税的征缴方式有两种,从量征收和从价征收。
从量征收就是通过现有养路费总量和全社会耗油量计算出每升油应该征收的燃油税税额,通常是固定值;从价征收就是以现有成品油价格为基准按一定的比例征收,其会根据油价变动而浮动。
简单说,所谓从量定额,是指缴纳燃油税的数额,由所使用燃油的量多少来决定。使用量大的,自然需要多缴。而从价征收则是在油价低的时候,税费相应也低,而油价高时税费也跟着水涨船高。
刘尚希表示,燃油税从量征收符合国际惯例。这种模式征收起来较为方便,而且税价相对稳定。此外,不需要频繁因为跟随油价而产生变动。
09年养路税的情况
经历了大悲大喜的2008年,中国人民迎来崭新的2009年。
新的一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我们应对国际国内环境重大挑战,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实现新发展的关键一年,大事不断、任重道远。
新中国喜迎60华诞
“祝福你,伟大的祖国!”当岁月的车轮驶入2009年,中国人民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
2009年,新中国步入发展的第三个30年。这是中国人民站在改革开放30年后新的历史起点上的崭新出发。中国***将继续带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努力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梯次推进
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的重大举措。继第一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局顺利之后,2009年学习实践活动将梯次推进。
目前,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正在有序推进,并将在2009年2月底基本结束。第二批、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将分别在2009年3月和9月开始。
科学发展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事业。在全国上下投身科学发展的伟大实践中,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到新的水平,必将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也必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
“两会”召开为2009年全年工作定调
一年一度的“两会”,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形势下,2009年全国“两会”将怎样全面部署2009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受到世界瞩目。
在2009年3月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应对危机、科学发展”将成为代表委员最为关注的问题。“两会”将贯彻落实中央一系列重要会议关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部署,团结动员全国各族人民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
“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将贯穿全年工作
国际金融危机仍未见底,2009年中国经济发展面临严重困难和严峻挑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经明确,必须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2009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
2009年国家将坚持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减税、扩大中央投资等多种手段,加大对扩大内需、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和保障民生的支持力度。
2009年,有关部门将在结构优化的前提下扩大投资规模;着力扩大消费尤其是居民消费;尽快出台并组织实施重点产业振兴规划;千方百计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社会保障工作。
虽然形势严峻,但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和长期趋势没有改变,扩大内需和宏观政策调整都有较大空间。
西藏平叛和实行民主改革50周年
2009年是西藏平叛和实行民主改革50周年。西藏平叛和民主改革的历史性胜利,推翻了封建农奴制度,解放了苦难深重的百万农奴,西藏人民第一次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掌握了自己的命运。
民主改革、民族区域自治和改革开放,深刻地改变了西藏的命运,开启了西藏从黑暗走向光明、从落后走向进步、从贫穷走向富裕、从专制走向民主、从封闭走向开放的伟大历程。50年来,在中国***的领导和全国人民的支援下,西藏各族干部、群众、各界爱国人士和驻藏紧密团结,共同奋斗,西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得到很展。统计显示,从1959年至2007年,中央财政向西藏的财政转移支付累计达到近1600亿元,年均增加近5亿元,年均增长近12%。2007年,西藏国内生产总值超300亿元人民币,农牧民人均收入达到2788元,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达到11131元。
汶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将有序推进
加快汶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已被列为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的十项措施之一,未来两年将安排1万亿元投资,占4万亿元投资的四分之一。
根据规划,2009年将基本完成灾区农村居民点规划,落实异地迁建农户的建房选址并解决过冬房问题;受灾农民全部住进永久性住房,完成农房重建总量的80%;完成50%的村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任务。
目前,仅四川地震灾区就有8400多个重建项目开工。灾后重建工作将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重点支持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全面重建灾区群众的物质家园和精神家园,早日实现灾区家家有房住、户户有就业、有保障、设施有提高、经济有发展、生态有改善的目标。
澳门回归祖国10周年 将依法选举新特首
2009年12月20日是澳门回归祖国10周年纪念日,澳门特区将举办系列庆祝活动。
澳门回归以来,在中央和祖国内地的全力支持下,特区依法施政、积极进取,澳门各项事业取得新的进步,“一国两制”伟大实践成功向前推进。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澳门特别行政区提出了一系列应对措施,澳门社会对此反应积极。中央高度重视国际金融危机对澳门的影响,将继续全力支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克服困难,实现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把澳门的各项事业发展得更好。
根据澳门基本法,2009年将进行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和第四届立法会选举。
重点领域改革更关注民生
在经济发展遭遇困难时,通过改革突破发展的体制障碍就显得更加迫切。抓住时机推出有利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改革措施,是提振市场信心的最好办法。
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全面实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每年减轻企业负担约1200亿元,以鼓励企业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同日,酝酿多年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正式施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理顺,“多用多缴少用少缴”有利于节能减排。这两项财税体制和价格改革都将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与此同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改革也将在2009年研究推进。其中,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将充分考虑各方意见,深化、细化、实化政策措施,适时开展试点。
纪念五四运动90周年
90年前,五四运动拉开了中国现代历史的大幕,也为穿越世纪风云的青春史诗写下序篇。
五四运动开启的“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90年后已经汇成波澜壮阔的滚滚洪流,注入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使之发扬光大,没有任何力量和困难可以阻挡前进的步伐。通过纪念五四运动90周年,中国人民将更高地举起爱国和进步的旗帜,发扬民主、崇尚科学,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改革。
一批关涉科学发展新法正式施行
循环经济促进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修改后的防震减灾法、专利法、消防法等一批重要法律将在2009年内施行。人们将在每一部法律的实施中清晰看到中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轨迹,聆听中国社会进步的足音。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在对待环境、可持续发展问题上走在世界先进之列的重要标志。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标志着我国对企业国资管理有了最高层级法律的刚性约束与规范。同样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防震减灾法,充分吸纳了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经验,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应急救援、震后恢复重建等内容作了修改、完善。
我国发现那个油田之后石油实现自给自足
燃油费就是另一形式的养路费。 所谓的燃油税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撤销还贷二级以下公路收费站点,实施燃油税费改革。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改革方案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改革方案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 燃油税汽油每升征收1元 柴油每升0.8元, 但是油价不会上涨,因为燃油税汽油每升征收1元 柴油每升0.8元是在现在现有的油价里面的,也就是说,改税以后不会有什么变化,反而减去了养路费的支出。跑的多交的多,不跑不交税还是比较合理的。这和多跑多烧油,少跑少烧油是一样的。没什么变化。
请问09年税法有何新的变动?各种税的税率又有何变动呢?
你没听说过成品油进口么? 每年要进口,还怎么能说自给自足呢
广东口岸1至4月成品油进口量同比下降14.5%
2009年05月26日10:23
广东口岸1-4月累计进口成品油432.3万吨,同比下降14.5%;进口平均价格为333.4美元/吨,同比下降49.4%。
海关总署网站5月25日消息,据海关统计,广东口岸1-4月累计进口成品油432.3万吨,比08年同期(下同)下降14.5%,价值14.4亿美元,下降56.7%;进口平均价格为333.4美元/吨,下跌49.4%。其进口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进口量相对稳定,价格处于低位。09年以来,广东口岸成品油的进口量小幅下降,但各月进口量相对稳定,在94-117万吨之间。月度进口均价则继续处于低位。
二、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取代一般贸易成为最大进口方式。2009年1-4月,广东口岸以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方式进口成品油243.3万吨,快速增长25.9%,占同期广东口岸成品油进口总量的56.3%,超越一般贸易方式成为进口最大贸易方式;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184万吨,下降40.7%,占42.6%。
三、东盟、韩国和日本为主要进口来源地。2009年1-4月,广东口岸自东盟进口成品油198.5万吨,增长16.5%;自韩国和日本分别进口63.9万吨和47.8万吨,分别下降6.9%和32.1%,上述三者进口合计占同期广东口岸成品油进口总量的71.8%。
四、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为进口主力军。2009年1-4月,广东口岸国有企业进口成品油192.6万吨,下降24.7%,占同期广东口岸成品油进口总量的44.6%;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成品油148万吨,增长21%,占34.2%。
五、主要进口品种为5-7号燃料油,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航空煤油进口量大幅增加。2009年1-4月,广东口岸进口5-7号燃料油216.7万吨,下降18.1%,占同期成品油进口总量的50.1%。同期,分别进口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航空煤油65.2万吨、63.3万吨,分别增长80.6%和17.3%。
2009年1-4月广东口岸成品油进口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消费税的提高导致成品油进口成本增加;二是国内成品油产能扩。随着2008年下半年新投产炼油能力的逐步释放以及2009年新增产能相继投产,国内成品油产能增幅将远远高于需求增幅。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欧佩克减少原油产量效果显现,油价已经止跌回升,5月9日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为58.14美元/桶,相比于前期的低于40美元/桶增长了50%左右。而中国5月8日试行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指出,“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汽、柴油价格”。而业界专家普遍认为,只是在“有控制地间接与国际市场接轨”上诠释了“量化”的操作,但还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因此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取应对措施:一是积极跟踪关注成品油价格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将办法不断完善、细化明确,打破垄断,使油价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二是在油价低迷时,抓住时机进口成品油,加强战略性成品油储备,保证国内供给防止油价大幅波动;三是振兴石化产业,通过补贴和银行优惠等方式鼓励石化企业走出去,鼓励海外并购,通过并购做大做强,确保中国成品油供给,积极维护国内市场稳定。
(刘瑞鑫编辑)
一、消费税1、今年1月1日,国家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的单位税额,其中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也相应提高。2、烟产品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率从45%、30%分别调高到56%和36%。3、今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根据这一办法,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核定。二、增值税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将纳税人外购机器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给予抵扣2、增值税条例修改,对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作了一定的调整,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3、矿产品税率从13%恢复到17%三、2009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一)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优惠类型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内容为: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主要包括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的方式划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事后备案事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但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纳税人自行享受的优惠,并追缴相应的税款。
第二,新、老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规定得到明确。一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存在交叉情形的,只能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二是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如果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凡符合国发〔2007〕39号文件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3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所有的优惠政策均应当由法人纳税人统一享受。如: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可以由2007年3月16日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申请享受。三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除此之外,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第三,单项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规定进一步细化。分别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综合利用生产的符合条件的产品收入减计10%、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具体适用的资格条件、会计核算标准、优惠时间、备案手续、法律责任以及后续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细化,为纳税人申请和基层执行相关优惠政策提供了操作指南。
第四,明确了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下,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在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二)税前扣除政策
第一,“合理工资薪金”的概念和原则得到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具体掌握原则包括: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及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缴纳税款为目的。
第二,首次从税收的角度明确了“职工费”范围。企业职工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路费等。
第三,出台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制度和办法。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明确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规定。新办法从程序上将资产损失分为自行计算扣除和审批两种,且用了排除法确定了需要审批扣除的项目。即:除了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损失等六种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外,其余资产损失均需税务机关审批才可以扣除。从时限上看,新办法缩短了审批法定时限,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相比,由原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时限60天改为30天,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最多不能超过30天。延长了法定“延长期限”,由过去的10天改为30天。同时延长了纳税人申报期限,由原来的年度后15天延长为45天。这对税务机关的审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了纳税人较为宽裕的时间申报税前扣除。
第四,确定了可以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及其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均不得税前扣除。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核准的证券行业、保险行业、金融企业可以依法计提准备金,并对符合规定的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第五,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政策得到明确。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下同)以内,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以内,其他企业按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以内的,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同时,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第六,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标准得到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特殊税务处理
第一,明确企业重组按照不同情况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在“普通”和“特殊”的划分上,制定了清晰的界限,较之原规定对“特殊”的要求更高。比如特殊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比原规定提高了5个百分点(在所得税处理上,特殊重组,在过去的规定中称为“免税重组”,在重组交易发生时,对股权支付部分,以企业资产、股权的原有成本为计税基础,暂时不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也就暂时不用纳税,或者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履行)。
第二,明确了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首先,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而无论清算期间实际是长于12个月还是短于12个月;其次,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再次,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最后,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第三,进一步调整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解决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与原有政策相比,以下几点值得重点关注:首先,计税毛利率调低了5个百分点。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情况下,除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外,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与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相比,将一般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由20%、15%、10%降低为15%、10%、5%,每档均降低了5个百分点。其次,明确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在当期按规定扣除。最后,继续强调不得事先核定征收。企业出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得到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五,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被延长。原政策规定的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在2008年底执行到期,财税〔2009〕31号、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第六,其他特殊规定。对于开(筹)办费,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全额扣除,即这类特定事项的捐赠不受企业利润的影响,不足扣除的还可以无限期结转扣除。软件企业能够准确划分的职工培训费用的,不受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的限制,可以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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