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中石化加油站电话_枣庄中石化汽油价格
1.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都是乙醇汽油么
2.哪位有酒厂的应急救援预案?先谢过了啊!急用
3.北京中石化的汽油是乙醇汽油吗
4.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不是的
只有部分城市省份和乙醇汽油
最新全国使用乙醇汽油的省份和城市列表
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安徽5省;
江苏省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5市;
山东省济南、枣庄、济宁、泰安、临沂、聊城、菏泽7市;
湖北省武汉、襄樊、荆门、随州、孝感、十堰、宜昌、黄石、鄂州9市;
河北省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沧州、衡水6个地区。
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都是乙醇汽油么
根本原因是因为疫情的缘故。因为要使用消毒液进行消毒,消毒液也需要乙醇做原料,因为乙醇原料比较紧缺。所以为了能够让消毒液正常的生产,暂时关闭了乙醇汽油。但这都是暂时的。
乙醇属于可再生能源,它不影响汽车的行驶性能,还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乙醇汽油作为一种清洁燃料,是世界上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重点,符合中国能源替代战略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向,技术上成熟安全可靠,在中国完全适用,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扩展资料:
车用产品:
车用乙醇汽油是指在不含甲基叔丁基醚(MTBE)、含氧添加剂的专用汽油组分油中,按体积比加入一定比例(我国暂定为10%)的变性燃料乙醇,由车用乙醇汽油定点调配中心按国标GB18351—2017的质量要求,通过特定工艺混配而成的新一代清洁环保型车用燃料。
标志方法是在汽油标号前加注字母E,做为车用乙醇汽油的统一标示,三种牌号的汽油标志分别为“E90乙醇汽油90号”、“E93乙醇汽油93号”、“E95乙醇汽油95号”。车用乙醇汽油适用于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各类车辆、无论是化油器或电喷供油方式的大、中、小型车辆。
百度百科-乙醇汽油
哪位有酒厂的应急救援预案?先谢过了啊!急用
不是的
只有部分城市省份和乙醇汽油
最新全国使用乙醇汽油的省份和城市列表
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安徽5省;
江苏省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5市;
山东省济南、枣庄、济宁、泰安、临沂、聊城、菏泽7市;
湖北省武汉、襄樊、荆门、随州、孝感、十堰、宜昌、黄石、鄂州9市;
河北省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沧州、衡水6个地区。
北京中石化的汽油是乙醇汽油吗
一、 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枣庄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二、 应急救援原则及指挥机构
(一)应急救援坚持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设立枣庄市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总指挥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安监局、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冶化行业办公室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卫生、质监、环保、交通、气象、工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事故发生地领导组成。
(三)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六个专业组。主要分工和职责是:
1 、办公室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分管领导担任,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2 、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3 、抢险救灾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负责组织各区(市)公安消防部队先期到达事故现场,制定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4 、技术保障组由市冶化行业办公室牵头,市公安消防支队、质监局、环保局、交通局、气象局、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5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6 、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牵头,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7 、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牵头,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三、 危险目标的确定
我市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氨、氯、乙炔、汽油、甲醇、乙醇、苯、氧气、氮气等,根据国内外及我市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氨、氯、乙炔、汽油、甲醇为主要危险物质。据此确定的主要危险目标是:
(一)氨:兖矿鲁南化肥厂、滕州瑞达化工有限公司、枣庄市普利化工有限公司、枣庄市吉强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的生产、储存设施,以及枣庄金虹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市龙盛畜禽食品有限公司、枣庄馋神食品有限公司、滕州春滕食品有限公司、鲁南牧工商联合公司、枣庄利盛食品有限公司、山亭徐庄林场恒温库等 66 家使用单位的的储存、使用设施。
(二)氯:山东神工化工有限公司、滕州银丰化工有限公司 、枣庄市旭东化工有限公司等使用单位的储存、使用设施。
(三)乙炔:枣庄鑫泰化工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百益氧气厂、枣庄正昊实业公司溶解乙炔气厂等生产单位的生产、储存设施,薛城恒源气体供应站、滕州众成气体厂等经营单位的储存设施,以及其他使用乙炔气体单位的储存、使用设施。
(四)汽油:中石化山东枣庄分公司油库、中石化山东枣庄分公司滕州油库、中石油山东枣庄销售分公司油库,以及枣庄市 371 家加油站的成品油罐等。
(五)甲醇:兖矿鲁南化肥厂、枣庄市普利化工有限公司等生产企业的储存、生产设施。
(六)乙醇:滕州市荆河酒业有限公司、十里泉酒厂、台儿庄酒厂、山亭酒厂等生产企业的储存、生产设施。
(七)苯:海化薛城振兴焦化公司、山东省滕州瑞达焦化有限公司、枣庄市沂州煤焦化有限公司等生产企业的储存、生产设施。
(八)油漆:山东神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宏光涂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储存设施。
(九)酸、碱:滕州市丰泰化工有限公司和枣庄市兴诚化工有限公司的硫酸生产、储存设施及山国电十里泉发电厂的酸碱储存、使用设施。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不是的 。
只有部分城市省份有乙醇。
汽油最新全国使用乙醇汽油的省份和城市列表
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安徽5省;
江苏省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5市;
山东省济南、枣庄、济宁、泰安、临沂、聊城、菏泽7市;
湖北省武汉、襄樊、荆门、随州、孝感、十堰、宜昌、黄石、鄂州9市;
河北省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沧州、衡水6个地区。
第一条 为调整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生产,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济南、枣庄、泰安、济宁、临沂、聊城、菏泽七个设区的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在前款规定的七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推广使用区域)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及进行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队特需、国家储备和特种储备用油,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按照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混合形成的清洁型燃料。
本办法所称变性燃料乙醇,是指按照国家标准、加入变性剂后不能饮用的乙醇。
本办法所称组分汽油,是指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燃油。第四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遵循定点生产、定向流通、全程监管和高效便民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坚持统—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建立健全下列责任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建设的规划与指导。
经贸部门负责加油站改造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质量、计量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财政、税务、价格、安全生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第六条 建设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建设规划的要求。
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调配车用乙醇汽油,并负责统一向推广使用区域内所有的加油站供应。第七条 除国家和省确定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和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
国家和省确定的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其产品符合行业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应当收购。第八条 生产、储运、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汽油和变性燃料乙醇的,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确保产品质量。第九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时间完成改造。未进行改造或者改造后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加油站,不得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第十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加油站,不得销售添加甲醇等其他的车用汽油燃料。第十一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提出调价方案,报省人民同意后公布执行。第十二条 车辆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按照自愿原则对车辆进行清洗。
从事车辆清洗的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清洗车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清洗工作的技术指导。
车辆清洗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应当在推广使用区域边界公路入口处以及推广使用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不销售普通汽油”的指示标志。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生产、储运、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或者违法销售添加甲醇等其他的车用汽油燃料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的,由县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改造或者改造后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加油站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由县以上经贸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车辆清洗的维修企业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清洗车辆的,由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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